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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rwin
[樓主]
自從2011年12月1日,香港警務處設立了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》機制後,
教育局便強烈建議學校採用該機制,但很多學校卻濫用這機制及聲稱這是
教育局最新的教育指引所有招聘的老師也必須申請,如不申請就絕不錄用
為何教育局方面只是強烈建議,但到學校便變成強迫申請呢?

其實這也不是甚麼的問題,最大的問題是申請這個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》,
需要僱主聘用的證明書及$115的申請費用,有很多學校只肯為導師寫招聘書
申請費用方面就要導師自付,其實這是一點也不合理的,正所謂《求者自負》,
既然求者是校方及教育局,為何學校要把這費用加在導師身上?
這費用看來好像不是甚麼,但對很多外聘的課外活動的導師來說,問題就非常大了。

據我所知,有大多數的學校也是使用中介公司來招聘活動導師,
這些導師大部份時薪也是在$80-120之間(資料可以在勞工處網頁找到),
但申請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》必須由導師預約,親自去灣仔警察總部申請,
如你本身住香港地區當然問題不大,但亦有住在屯門,天水圍,上水等新界地方的導師
申請一次來回車資已花了$40-$60不等,加上申請費用,這些導師已花了近$200
這花費已是平時上課的2堂導師費,這查核申請只有1年,每年也要從新申請,
也是說這費用變成了這些導師的經常開支。還沒有算因此而浪費的最少3小時,
為了這申請,導師每年也沒有了2堂導師費,何必呢?
還不知這費用還會不會加價,但以我所記得,車費近年已加了很多!

我明白學校為了保護學生,我亦很同意安全起見,亦有申請必要,
但有這個必須的機制,但同時亦引發了另一個問題,就是我不同意的地方,
我還有覺得應該《求者自負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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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 2013-02-21 08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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